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投調補字第23號
聲 請 人 乙○○
聲請人與相對人甲○○等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
繳納調解費,查本件調解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3,277,050元,
應徵調解費用新台幣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規
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趙思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