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聲字第115號
聲請人 陳宗敬
相對人 王子捷
陳裔 銍
陳遠 朗
陳明 和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如附表三所示聲請人及相對人應各賠償聲請人、相對人王子捷、 陳裔銍 、陳裔豪、陳炳燈、陳裔梃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三㈠至㈥所示,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訴訟費用,包括裁判費、同法第77條之23至第77條之25所定之費用,即訴訟文書之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翻譯費、證人及鑑定人日旅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又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除前條第二項情形外,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民事訴訟法第93條亦有規定。另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此為民法第203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下稱系爭事件),業經本院106年度重簡字第1677號判決就兩造共有之坐落新北市○○區○○段00000000000地號土地准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按應有部分比例分配,訴訟費用由兩造按該判決附表一所示應有部分比例負擔;嗣聲請人及相對人陳俊吉、陳俊男、陳俊良、陳南坤、陳裔銍、陳裔豪、陳炳燈、 陳遠朗 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以108年度簡上字第41號判決撤銷改判上開3筆土地分由聲請人與相對人陳裔銍、陳裔豪、陳裔梃按其應有部分比例維持共有,並補償其餘共有人,其餘上訴駁回,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該判決附表二「權利範圍」欄所示之比例負擔,並確定在案,並經裁定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附表欄中附表二關於「共有人姓名王子捷,化成段122號權利範圍,100000/99」之記載,更正為「共有人姓名王子捷,化成段122號,權利範圍,0000000/99」。至相對人陳遠朗雖對該第二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然因上訴利益未逾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之150萬元而經本院第二審合議庭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等情,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案件卷宗查核無誤。
三、又本件經本院審查後,系爭土地各共有人應負擔之第一、二審訴訟費用額比例如附表二所示。又聲請人及相對人王子捷、陳裔銍、陳裔豪、陳炳燈、陳裔梃所預納之訴訟費用詳如附表一所示,而如附表三所示聲請人及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及相對人王子捷、陳裔銍、陳裔豪、陳炳燈之訴訟費用額如附表三㈠至㈥所示,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5 日
三重簡易庭法官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楊家蓉
附表一(單位:元/新臺幣)
編號
項目
金額
備註
1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由相對人王子捷預納。
2
第一審土地複丈費
8,075元
由相對人陳裔梃、陳裔豪、陳炳燈預納。
3
第二審裁判費(聲請人及相對人陳俊吉、陳俊男、陳俊良、陳南坤上訴部分)
1,500元
由聲請人預納(已出具相對人陳俊吉、陳俊男、陳俊良、陳南坤之聲明書)。
4
第二審裁判費(相對人陳裔銍、陳裔豪、陳炳燈上訴部分)
1,500元
由相對人陳裔銍、陳裔豪、陳炳燈預納。
5
第二審鑑定費(本院108年6月6日函)
170,000元
由聲請人預納(已出具相對人陳裔銍、陳裔豪、陳炳燈、陳遠朗、陳俊吉、陳俊男、陳俊良、陳南坤之聲明書)。
6
第二審鑑定費(本院109年4月30日函)
40,000元
由聲請人預納(已出具相對人陳俊吉、陳俊男、陳俊良、陳南坤之聲明書)。
一、系爭119地號土地起訴時土地現值為:74,291,661元、系爭121地號土地起訴時土地現值292,260,312元、系爭122地號土地起訴時土地現值為147,654,240元,故依各筆土地現值比例計算,本件訴訟費用就系爭119、121、122地號土地應負擔比例各為14%、57%、29%。
二、聲請人已預納之訴訟費用合計:211,500元(計算式:1,500元+170,000元+40,000元=211,500元),就系爭119、121、122地號土地分別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29,610元、120,555元、61,335元。
三、相對人王子捷預納之訴訟費用合計:1,000元,就系爭119、121、122地號土地分別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140元、570元、290元。
四、相對人陳裔銍預納之訴訟費用合計:500元(計算式:1,500元÷3=500元),就系爭119、121、122地號土地分別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70元、285元、145元。
五、相對人陳裔豪預納之訴訟費用合計:3,192元(計算式:8,075元÷3+1,500元÷3=3,192元),就系爭119、121、122地號土地分別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447元、1,819元、926元。
六、相對人陳炳燈預納之訴訟費用合計:3,192元(計算式:8,075元÷3+1,500元÷3=3,192元),就系爭119、121、122地號土地分別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447元、1,819元、926元。
七、相對人陳裔梃預納之訴訟費用合計:2,691元(計算式:8,075元÷3=2,691元),就系爭119、121、122地號土地分別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377元、1,534元、780元。
附表二:
編號
共有人姓名
化成段119地號權利範圍
化成段121地號權利範圍
化成段122號權利範圍
1
陳遠等
150分之8
600000分之28935
150分之8
2
150分之8
600000分之
28935
150分之8
3
陳宗敬
120分之7
120分之7
120分之7
4
陳貴邦
120分之7
120分之7
120分之7
5
陳遠朗
6分之1
6分之1
6分之1
6
陳輝陽
25分之1
00000000分之
118968
25分之1
7
陳詩卿
150分之2
600000分之4935
150分之2
8
陳穗卿
150分之2
600000分之4935
150分之2
9
陳說卿
150分之2
600000分之4935
150分之2
10
陳秀卿
150分之2
600000分之4935
150分之2
11
陳裔銍
18分之1
18分之1
18分之1
12
陳裔梃
18分之1
18分之1
18分之1
13
陳裔豪
18分之1
18分之1
18分之1
14
陳俊良
480分之28
96分之7
96分之7
15
陳俊吉
1440分之28
480分之7
480分之7
16
陳俊男
1440分之28
480分之7
480分之7
17
陳南坤
1440分之28
480分之7
480分之7
18
王子捷
0000000分之99
10000分之1
0000000分之99
19
陳裔漢
30000分之3497
30000分之3497
30000分之3497
20
陳炳燈
300分之35
300分之35
300分之35
21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0000000分之1
00000000分之
587532
0000000分之1
附表三:計算書(單位:元/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㈠聲請人預納訴訟費用211,500元,各共有人應負擔之金額如下:
編號
共有人姓名
化成段119地號
(29,610元)
化成段121地號
(120,555元)
化成段122地號
(61,335元)
合計
應賠償聲請人之金額
1
陳遠等
1,579元
5,814元
3,271元
10,664元
10,664元
2
陳明和
1,579元
5,814元
3,271元
10,664元
10,664元
3
陳宗敬
1,727元
7,032元
3,578元
12,337元
-
4
陳貴邦
1,727元
7,032元
3,578元
12,337元
12,337元
5
陳遠朗
4,935元
20,093元
10,223元
35,251元
35,251元
6
陳輝陽
1,184元
1,434元
2,452元
5,070元
5,070元
7
陳詩卿
395元
992元
818元
2,205元
2,205元
8
陳穗卿
395元
992元
818元
2,205元
2,205元
9
陳說卿
395元
992元
818元
2,205元
2,205元
10
陳秀卿
395元
992元
818元
2,205元
2,205元
11
陳裔銍
1,645元
6,697元
3,408元
11,750元
11,721元
12
陳裔梃
1,645元
6,697元
3,408元
11,750元
11,593元
13
陳裔豪
1,645元
6,697元
3,408元
11,750元
11,564元
14
陳俊良
1,727元
8,790元
4,472元
14,989元
14,989元
15
陳俊吉
576元
1,758元
894元
3,228元
3,228元
16
陳俊男
576元
1,758元
894元
3,228元
3,228元
17
陳南坤
576元
1,758元
894元
3,228元
3,228元
18
王子捷
3元
12元
6元
21元
0元
19
陳裔漢
3,451元
14,053元
7,150元
24,654元
24,654元
20
陳炳燈
3,455元
14,065元
7,156元
24,676元
24,490元
21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0元
7,083元
0元
7,083元
7,083元
備註:
一、編號18相對人王子捷經與後述㈡抵銷58元後,已毋庸賠償聲請人訴訟費用。
二、編號11相對人陳裔銍經與後述㈢抵銷29元後,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1,721元(11,750元-29元=11,721元)。
三、編號13相對人陳裔豪經與後述㈣抵銷186元後,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1,564元(11,750元-186元=11,564元)。。
四、編號20相對人陳炳燈經與後述㈤抵銷186元後,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24,490元(24,676元-186元=24,490元)。
五、編號12相對人陳裔梃經與後述㈥抵銷157元後,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1,593元(11,750元-157元=11,593元)。
六、其餘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應賠償聲請人之金額欄所載。
㈡相對人王子捷預納訴訟費用1,000元,各共有人應負擔之金額如下:
編號
共有人姓名
化成段119地號
(140元)
化成段121地號
(570元)
化成段122地號
(290元)
合計
應賠償王子捷之金額
1
陳遠等
7元
27元
15元
49元
49元
2
陳明和
7元
27元
15元
49元
49元
3
陳宗敬
8元
33元
17元
58元
37元
4
陳貴邦
8元
33元
17元
58元
58元
5
陳遠朗
23元
95元
49元
167元
167元
6
陳輝陽
6元
7元
12元
25元
25元
7
陳詩卿
2元
5元
4元
11元
11元
8
陳穗卿
2元
5元
4元
11元
11元
9
陳說卿
2元
5元
4元
11元
11元
10
陳秀卿
2元
5元
4元
11元
11元
11
陳裔銍
8元
32元
16元
56元
56元
12
陳裔梃
8元
32元
16元
56元
56元
13
陳裔豪
8元
32元
16元
56元
56元
14
陳俊良
8元
42元
21元
71元
71元
15
陳俊吉
3元
8元
4元
15元
15元
16
陳俊男
3元
8元
4元
15元
15元
17
陳南坤
3元
8元
4元
15元
15元
18
王子捷
0元
0元
0元
0元
-
19
陳裔漢
16元
66元
34元
116元
116元
20
陳炳燈
16元
67元
34元
117元
117元
21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0元
33元
0元
33元
33元
備註:
一、編號3聲請人陳宗敬經與前述㈠抵銷21元後,聲請人應賠償相對人王子捷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37元(58元-21元=37元)。
二、其餘相對人應賠償相對人王子捷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應賠償王子捷之金額欄所載。
㈢相對人陳裔銍預納訴訟費用500元,各共有人應負擔之金額如下:
編號
共有人姓名
化成段119地號
(70元)
化成段121地號
(285元)
化成段122地號
(145元)
合計
應賠償陳裔銍之金額
1
陳遠等
4元
14元
8元
26元
26元
2
陳明和
4元
14元
8元
26元
26元
3
陳宗敬
4元
17元
8元
29元
0元
4
陳貴邦
4元
17元
8元
29元
29元
5
陳遠朗
12元
48元
24元
84元
84元
6
陳輝陽
3元
3元
6元
12元
12元
7
陳詩卿
1元
2元
2元
5元
5元
8
陳穗卿
1元
2元
2元
5元
5元
9
陳說卿
1元
2元
2元
5元
5元
10
陳秀卿
1元
2元
2元
5元
5元
11
陳裔銍
4元
16元
8元
28元
-
12
陳裔梃
4元
16元
8元
28元
0元
13
陳裔豪
4元
16元
8元
28元
0元
14
陳俊良
4元
21元
11元
36元
36元
15
陳俊吉
1元
4元
2元
7元
7元
16
陳俊男
1元
4元
2元
7元
7元
17
陳南坤
1元
4元
2元
7元
7元
18
王子捷
0元
0元
0元
0元
0元
19
陳裔漢
8元
33元
17元
58元
58元
20
陳炳燈
8元
33元
17元
58元
0元
21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0元
17元
0元
17元
17元
備註:
一、編號3聲請人陳宗敬經與前述㈠抵銷29元後,已毋庸賠償相對人陳裔銍訴訟費用。
二、編號18相對人王子捷毋庸賠償陳裔銍訴訟費用。
三、編號13相對人陳裔豪經與後述㈣抵銷177元後,已毋庸賠償相對人陳裔銍訴訟費用。
四、編號20相對人陳炳燈經與後述㈤抵銷177元後,已毋庸賠償相對人陳裔銍訴訟費用。
五、編號12相對人陳裔梃經與後述㈥抵銷149元後,已毋庸賠償相對人陳裔銍訴訟費用。
六、其餘相對人應賠償相對人陳裔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應賠償陳裔銍之金額欄所載。
㈣相對人陳裔豪預納訴訟費用3,192元,各共有人應負擔之金額如下:
編號
共有人姓名
化成段119地號
(447元)
化成段121地號
(1,819元)
化成段122地號
(926元)
合計
應賠償陳裔豪之金額
1
陳遠等
23元
88元
50元
161元
161元
2
陳明和
23元
88元
50元
161元
161元
3
陳宗敬
26元
106元
54元
186元
0元
4
陳貴邦
26元
106元
54元
186元
186元
5
陳遠朗
75元
303元
154元
532元
532元
6
陳輝陽
18元
22元
37元
77元
77元
7
陳詩卿
6元
15元
12元
33元
33元
8
陳穗卿
6元
15元
12元
33元
33元
9
陳說卿
6元
15元
12元
33元
33元
10
陳秀卿
6元
15元
12元
33元
33元
11
陳裔銍
25元
101元
51元
177元
149元
12
陳裔梃
25元
101元
51元
177元
28元
13
陳裔豪
25元
101元
51元
177元
-
14
陳俊良
26元
133元
68元
227元
227元
15
陳俊吉
9元
27元
14元
50元
50元
16
陳俊男
9元
27元
14元
50元
50元
17
陳南坤
9元
27元
14元
50元
50元
18
王子捷
0元
0元
0元
0元
0元
19
陳裔漢
52元
211元
108元
371元
371元
20
陳炳燈
52元
211元
108元
371元
194元
21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0元
107元
0元
107元
107元
備註:
一、編號3聲請人陳宗敬經與前述㈠抵銷後,已毋庸賠償相對人陳裔豪訴訟費用。
二、編號18相對人王子捷毋庸賠償陳裔豪訴訟費用。
三、編號11陳裔銍經以前述㈢抵銷28元,應賠償相對人陳裔豪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49元(177元-28元=149元)。
四、編號20陳炳燈經以後述㈤抵銷177元,應賠償相對人陳裔豪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94元(371元-177元=194元)。
五、編號13陳裔梃經以後述㈥抵銷149元,應賠償相對人陳裔豪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28元(177元-149=28元)。
六、其餘相對人應賠償相對人陳裔豪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應賠償陳裔豪之金額欄所載。
㈤相對人陳炳燈預納訴訟費用3,192元,各共有人應負擔之金額如下:
編號
共有人姓名
化成段119地號
(447元)
化成段121地號
(1,819元)
化成段122地號
(926元)
合計
應賠償陳炳燈之金額
1
陳遠等
23元
88元
50元
161元
161元
2
陳明和
23元
88元
50元
161元
161元
3
陳宗敬
26元
106元
54元
186元
0元
4
陳貴邦
26元
106元
54元
186元
186元
5
陳遠朗
75元
303元
154元
532元
532元
6
陳輝陽
18元
22元
37元
77元
77元
7
陳詩卿
6元
15元
12元
33元
33元
8
陳穗卿
6元
15元
12元
33元
33元
9
陳說卿
6元
15元
12元
33元
33元
10
陳秀卿
6元
15元
12元
33元
33元
11
陳裔銍
25元
101元
51元
177元
119元
12
陳裔梃
25元
101元
51元
177元
0元
13
陳裔豪
25元
101元
51元
177元
0元
14
陳俊良
26元
133元
68元
227元
227元
15
陳俊吉
9元
27元
14元
50元
50元
16
陳俊男
9元
27元
14元
50元
50元
17
陳南坤
9元
27元
14元
50元
50元
18
王子捷
0元
0元
0元
0元
0元
19
陳裔漢
52元
211元
108元
371元
371元
20
陳炳燈
52元
211元
108元
371元
-
21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0元
107元
0元
107元
107元
備註:
一、編號3聲請人陳宗敬經與前述㈠抵銷後,已毋庸賠償相對人陳炳燈訴訟費用。
二、編號18相對人王子捷毋庸賠償陳炳燈訴訟費用。
三、編號11陳裔銍經以前述㈢對相對人陳炳燈抵銷58元後,應賠償相對人陳炳燈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19元(177元-58元=119元)。
四、編號13陳裔豪經以前述㈣對相對人陳炳燈抵銷371元,已毋庸賠償相對人陳炳燈訴訟費用。
五、編號12相對人陳裔梃經與後述㈥對相對人陳炳燈抵銷314元,已毋庸賠償相對人陳炳燈訴訟費用。
六、其餘相對人應賠償相對人陳炳燈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應賠償陳炳燈之金額欄所載。
㈥相對人陳裔梃預納訴訟費用2,691元,各共有人應負擔之金額如下:
編號
共有人姓名
化成段119地號
(377元)
化成段121地號
(1,534元)
化成段122地號
(780元)
合計
應賠償陳裔梃之金額
1
陳遠等
20元
74元
42元
136元
136元
2
陳明和
20元
74元
42元
136元
136元
3
陳宗敬
22元
89元
46元
157元
0元
4
陳貴邦
22元
89元
46元
157元
157元
5
陳遠朗
63元
257元
130元
450元
450元
6
陳輝陽
16元
18元
32元
66元
66元
7
陳詩卿
5元
13元
10元
28元
28元
8
陳穗卿
5元
13元
10元
28元
28元
9
陳說卿
5元
13元
10元
28元
28元
10
陳秀卿
5元
13元
10元
28元
28元
11
陳裔銍
21元
85元
43元
149元
121元
12
陳裔梃
21元
85元
43元
149元
-
13
陳裔豪
21元
85元
43元
149元
0元
14
陳俊良
22元
112元
58元
192元
192元
15
陳俊吉
7元
22元
11元
40元
40元
16
陳俊男
7元
22元
11元
40元
40元
17
陳南坤
7元
22元
11元
40元
40元
18
王子捷
0元
0元
0元
0元
0元
19
陳裔漢
44元
179元
91元
314元
314元
20
陳炳燈
44元
179元
91元
314元
121元
21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0元
90元
0元
90元
90元
備註:
一、編號3聲請人陳宗敬經與前述㈠抵銷後,聲請人已毋庸賠償相對人陳裔梃訴訟費用。
二、編號18相對人王子捷毋庸賠償相對人陳裔梃訴訟費用。
三、編號11陳裔銍經以前述㈢對相對人陳裔梃抵銷28元後,應賠償相對人陳裔梃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21元(149元-28元=121元)。
四、編號13陳裔豪經以前述㈣對相對人陳裔梃抵銷177元,已毋庸賠償相對人陳裔梃訴訟費用。
五、編號20相對人 陳柄燈 經以前述㈤對相對人陳裔梃抵銷177元,應賠償相對人陳裔梃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21元(314元-177元=137元)。
六、其餘相對人應賠償相對人陳裔梃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應賠償陳裔梃之金額欄所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