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聲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聲字第115號

聲請人 陳宗敬

相對人 王子捷

陳裔

陳裔豪

陳炳燈

陳遠

陳裔梃

陳遠等

陳明

陳貴邦

陳輝陽

陳詩卿

陳穗卿

陳說卿

陳秀卿

陳裔漢

陳俊吉

陳俊男

陳俊良

陳南坤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如附表三所示聲請人及相對人應各賠償聲請人、相對人王子捷、 陳裔銍 、陳裔豪、陳炳燈、陳裔梃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三㈠至㈥所示,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訴訟費用,包括裁判費、同法第77條之23至第77條之25所定之費用,即訴訟文書之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翻譯費、證人及鑑定人日旅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又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除前條第二項情形外,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民事訴訟法第93條亦有規定。另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此為民法第203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下稱系爭事件),業經本院106年度重簡字第1677號判決就兩造共有之坐落新北市○○區○○段00000000000地號土地准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按應有部分比例分配,訴訟費用由兩造按該判決附表一所示應有部分比例負擔;嗣聲請人及相對人陳俊吉、陳俊男、陳俊良、陳南坤、陳裔銍、陳裔豪、陳炳燈、 陳遠朗 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以108年度簡上字第41號判決撤銷改判上開3筆土地分由聲請人與相對人陳裔銍、陳裔豪、陳裔梃按其應有部分比例維持共有,並補償其餘共有人,其餘上訴駁回,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該判決附表二「權利範圍」欄所示之比例負擔,並確定在案,並經裁定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附表欄中附表二關於「共有人姓名王子捷,化成段122號權利範圍,100000/99」之記載,更正為「共有人姓名王子捷,化成段122號,權利範圍,0000000/99」。至相對人陳遠朗雖對該第二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然因上訴利益未逾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之150萬元而經本院第二審合議庭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等情,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案件卷宗查核無誤。

三、又本件經本院審查後,系爭土地各共有人應負擔之第一、二審訴訟費用額比例如附表二所示。又聲請人及相對人王子捷、陳裔銍、陳裔豪、陳炳燈、陳裔梃所預納之訴訟費用詳如附表一所示,而如附表三所示聲請人及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及相對人王子捷、陳裔銍、陳裔豪、陳炳燈之訴訟費用額如附表三㈠至㈥所示,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5  日

三重簡易庭法官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楊家蓉

附表一(單位:元/新臺幣)

編號

  項目

金額

備註

1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由相對人王子捷預納。

2

第一審土地複丈費

8,075元

由相對人陳裔梃、陳裔豪、陳炳燈預納。

3

第二審裁判費(聲請人及相對人陳俊吉、陳俊男、陳俊良、陳南坤上訴部分)

1,500元

由聲請人預納(已出具相對人陳俊吉、陳俊男、陳俊良、陳南坤之聲明書)。

 4

第二審裁判費(相對人陳裔銍、陳裔豪、陳炳燈上訴部分)

1,500元

由相對人陳裔銍、陳裔豪、陳炳燈預納。

5

第二審鑑定費(本院108年6月6日函)

170,000元

由聲請人預納(已出具相對人陳裔銍、陳裔豪、陳炳燈、陳遠朗、陳俊吉、陳俊男、陳俊良、陳南坤之聲明書)。

6

第二審鑑定費(本院109年4月30日函)

40,000元

由聲請人預納(已出具相對人陳俊吉、陳俊男、陳俊良、陳南坤之聲明書)。

一、系爭119地號土地起訴時土地現值為:74,291,661元、系爭121地號土地起訴時土地現值292,260,312元、系爭122地號土地起訴時土地現值為147,654,240元,故依各筆土地現值比例計算,本件訴訟費用就系爭119、121、122地號土地應負擔比例各為14%、57%、29%。

二、聲請人已預納之訴訟費用合計:211,500元(計算式:1,500元+170,000元+40,000元=211,500元),就系爭119、121、122地號土地分別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29,610元、120,555元、61,335元。

三、相對人王子捷預納之訴訟費用合計:1,000元,就系爭119、121、122地號土地分別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140元、570元、290元。

四、相對人陳裔銍預納之訴訟費用合計:500元(計算式:1,500元÷3=500元),就系爭119、121、122地號土地分別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70元、285元、145元。

五、相對人陳裔豪預納之訴訟費用合計:3,192元(計算式:8,075元÷3+1,500元÷3=3,192元),就系爭119、121、122地號土地分別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447元、1,819元、926元。

六、相對人陳炳燈預納之訴訟費用合計:3,192元(計算式:8,075元÷3+1,500元÷3=3,192元),就系爭119、121、122地號土地分別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447元、1,819元、926元。

七、相對人陳裔梃預納之訴訟費用合計:2,691元(計算式:8,075元÷3=2,691元),就系爭119、121、122地號土地分別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377元、1,534元、780元。  

附表二: 

編號

共有人姓名

化成段119地號權利範圍

化成段121地號權利範圍

化成段122號權利範圍

1

陳遠等

150分之8

600000分之28935

150分之8

2

陳明和

150分之8

600000分之

28935

150分之8

3

陳宗敬

120分之7

120分之7

120分之7

4

陳貴邦

120分之7

120分之7

120分之7

5

陳遠朗

6分之1

6分之1

6分之1

6

陳輝陽

25分之1

00000000分之

118968

25分之1

7

陳詩卿

150分之2

600000分之4935

150分之2

8

陳穗卿

150分之2

600000分之4935

150分之2

9

陳說卿

150分之2

600000分之4935

150分之2

10

陳秀卿

150分之2

600000分之4935

150分之2

11

陳裔銍

18分之1

18分之1

18分之1

12

陳裔梃

18分之1

18分之1

18分之1

13

陳裔豪

18分之1

18分之1

18分之1

14

陳俊良

480分之28

96分之7

96分之7

15

陳俊吉

1440分之28

480分之7

480分之7

16

陳俊男

1440分之28

480分之7

480分之7

17

陳南坤

1440分之28

480分之7

480分之7

18

王子捷

0000000分之99

10000分之1

0000000分之99

19

陳裔漢

30000分之3497

30000分之3497

30000分之3497

20

陳炳燈

300分之35

300分之35

300分之35

21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0000000分之1

00000000分之

587532

0000000分之1

附表三:計算書(單位:元/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㈠聲請人預納訴訟費用211,500元,各共有人應負擔之金額如下:

編號

共有人姓名

化成段119地號

(29,610元)

化成段121地號

(120,555元)

化成段122地號

(61,335元)

合計

應賠償聲請人之金額

1

陳遠等

1,579元

5,814元

3,271元

10,664元

10,664元

2

陳明和

1,579元

5,814元

3,271元

10,664元

10,664元

3

陳宗敬

1,727元

7,032元

3,578元

12,337元

4

陳貴邦

1,727元

7,032元

3,578元

12,337元

12,337元

5

陳遠朗

4,935元

20,093元

10,223元

35,251元

35,251元

6

陳輝陽

1,184元

1,434元

2,452元

5,070元

5,070元

7

陳詩卿

395元

992元

818元

2,205元

2,205元

8

陳穗卿

395元

992元

818元

2,205元

2,205元

9

陳說卿

395元

992元

818元

2,205元

2,205元

10

陳秀卿

395元

992元

818元

2,205元

2,205元

11

陳裔銍

1,645元

6,697元

3,408元

11,750元

11,721元

12

陳裔梃

1,645元

6,697元

3,408元

11,750元

11,593元

13

陳裔豪

1,645元

6,697元

3,408元

11,750元

11,564元

14

陳俊良

1,727元

8,790元

4,472元

14,989元

14,989元

15

陳俊吉

576元

1,758元

894元

3,228元

3,228元

16

陳俊男

576元

1,758元

894元

3,228元

3,228元

17

陳南坤

576元

1,758元

894元

3,228元

3,228元

18

王子捷

3元

12元

6元

21元

0元

19

陳裔漢

3,451元

14,053元

7,150元

24,654元

24,654元

20

陳炳燈

3,455元

14,065元

7,156元

24,676元

24,490元

21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0元

7,083元

0元

7,083元

7,083元

備註:

一、編號18相對人王子捷經與後述㈡抵銷58元後,已毋庸賠償聲請人訴訟費用。

二、編號11相對人陳裔銍經與後述㈢抵銷29元後,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1,721元(11,750元-29元=11,721元)。

三、編號13相對人陳裔豪經與後述㈣抵銷186元後,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1,564元(11,750元-186元=11,564元)。。

四、編號20相對人陳炳燈經與後述㈤抵銷186元後,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24,490元(24,676元-186元=24,490元)。

五、編號12相對人陳裔梃經與後述㈥抵銷157元後,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1,593元(11,750元-157元=11,593元)。  

六、其餘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應賠償聲請人之金額欄所載。  

㈡相對人王子捷預納訴訟費用1,000元,各共有人應負擔之金額如下:

編號

共有人姓名

化成段119地號

(140元)

化成段121地號

(570元)

化成段122地號

(290元)

合計

應賠償王子捷之金額

1

陳遠等

7元

27元

15元

49元

49元

2

陳明和

7元

27元

15元

49元

49元

3

陳宗敬

8元

33元

17元

58元

37元

4

陳貴邦

8元

33元

17元

58元

58元

5

陳遠朗

23元

95元

49元

167元

167元

6

陳輝陽

6元

7元

12元

25元

25元

7

陳詩卿

2元

5元

4元

11元

11元

8

陳穗卿

2元

5元

4元

11元

11元

9

陳說卿

2元

5元

4元

11元

11元

10

陳秀卿

2元

5元

4元

11元

11元

11

陳裔銍

8元

32元

16元

56元

56元

12

陳裔梃

8元

32元

16元

56元

56元

13

陳裔豪

8元

32元

16元

56元

56元

14

陳俊良

8元

42元

21元

71元

71元

15

陳俊吉

3元

8元

4元

15元

15元

16

陳俊男

3元

8元

4元

15元

15元

17

陳南坤

3元

8元

4元

15元

15元

18

王子捷

0元

0元

0元

0元

19

陳裔漢

16元

66元

34元

116元

116元

20

陳炳燈

16元

67元

34元

117元

117元

21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0元

33元

0元

33元

33元

備註:

一、編號3聲請人陳宗敬經與前述㈠抵銷21元後,聲請人應賠償相對人王子捷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37元(58元-21元=37元)。

二、其餘相對人應賠償相對人王子捷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應賠償王子捷之金額欄所載。

㈢相對人陳裔銍預納訴訟費用500元,各共有人應負擔之金額如下:

編號

共有人姓名

化成段119地號

(70元)

化成段121地號

(285元)

化成段122地號

(145元)

合計

應賠償陳裔銍之金額

1

陳遠等

4元

14元

8元

26元

26元

2

陳明和

4元

14元

8元

26元

26元

3

陳宗敬

4元

17元

8元

29元

0元

4

陳貴邦

4元

17元

8元

29元

29元

5

陳遠朗

12元

48元

24元

84元

84元

6

陳輝陽

3元

3元

6元

12元

12元

7

陳詩卿

1元

2元

2元

5元

5元

8

陳穗卿

1元

2元

2元

5元

5元

9

陳說卿

1元

2元

2元

5元

5元

10

陳秀卿

1元

2元

2元

5元

5元

11

陳裔銍

4元

16元

8元

28元

12

陳裔梃

4元

16元

8元

28元

0元

13

陳裔豪

4元

16元

8元

28元

0元

14

陳俊良

4元

21元

11元

36元

36元

15

陳俊吉

1元

4元

2元

7元

7元

16

陳俊男

1元

4元

2元

7元

7元

17

陳南坤

1元

4元

2元

7元

7元

18

王子捷

0元

0元

0元

0元

0元

19

陳裔漢

8元

33元

17元

58元

58元

20

陳炳燈

8元

33元

17元

58元

0元

21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0元

17元

0元

17元

17元

備註:

一、編號3聲請人陳宗敬經與前述㈠抵銷29元後,已毋庸賠償相對人陳裔銍訴訟費用。

二、編號18相對人王子捷毋庸賠償陳裔銍訴訟費用。    

三、編號13相對人陳裔豪經與後述㈣抵銷177元後,已毋庸賠償相對人陳裔銍訴訟費用。  

四、編號20相對人陳炳燈經與後述㈤抵銷177元後,已毋庸賠償相對人陳裔銍訴訟費用。

五、編號12相對人陳裔梃經與後述㈥抵銷149元後,已毋庸賠償相對人陳裔銍訴訟費用。 

六、其餘相對人應賠償相對人陳裔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應賠償陳裔銍之金額欄所載。

㈣相對人陳裔豪預納訴訟費用3,192元,各共有人應負擔之金額如下:

編號

共有人姓名

化成段119地號

(447元)

化成段121地號

(1,819元)

化成段122地號

(926元)

合計

應賠償陳裔豪之金額

1

陳遠等

23元

88元

50元

161元

161元

2

陳明和

23元

88元

50元

161元

161元

3

陳宗敬

26元

106元

54元

186元

0元

4

陳貴邦

26元

106元

54元

186元

186元

5

陳遠朗

75元

303元

154元

532元

532元

6

陳輝陽

18元

22元

37元

77元

77元

7

陳詩卿

6元

15元

12元

33元

33元

8

陳穗卿

6元

15元

12元

33元

33元

9

陳說卿

6元

15元

12元

33元

33元

10

陳秀卿

6元

15元

12元

33元

33元

11

陳裔銍

25元

101元

51元

177元

149元

12

陳裔梃

25元

101元

51元

177元

28元

13

陳裔豪

25元

101元

51元

177元

14

陳俊良

26元

133元

68元

227元

227元

15

陳俊吉

9元

27元

14元

50元

50元

16

陳俊男

9元

27元

14元

50元

50元

17

陳南坤

9元

27元

14元

50元

50元

18

王子捷

0元

0元

0元

0元

0元

19

陳裔漢

52元

211元

108元

371元

371元

20

陳炳燈

52元

211元

108元

371元

194元

21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0元

107元

0元

107元

107元

備註:

一、編號3聲請人陳宗敬經與前述㈠抵銷後,已毋庸賠償相對人陳裔豪訴訟費用。

二、編號18相對人王子捷毋庸賠償陳裔豪訴訟費用。  

三、編號11陳裔銍經以前述㈢抵銷28元,應賠償相對人陳裔豪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49元(177元-28元=149元)。

四、編號20陳炳燈經以後述㈤抵銷177元,應賠償相對人陳裔豪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94元(371元-177元=194元)。

五、編號13陳裔梃經以後述㈥抵銷149元,應賠償相對人陳裔豪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28元(177元-149=28元)。

六、其餘相對人應賠償相對人陳裔豪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應賠償陳裔豪之金額欄所載。

㈤相對人陳炳燈預納訴訟費用3,192元,各共有人應負擔之金額如下:

編號

共有人姓名

化成段119地號

(447元)

化成段121地號

(1,819元)

化成段122地號

(926元)

合計

應賠償陳炳燈之金額

1

陳遠等

23元

88元

50元

161元

161元

2

陳明和

23元

88元

50元

161元

161元

3

陳宗敬

26元

106元

54元

186元

0元

4

陳貴邦

26元

106元

54元

186元

186元

5

陳遠朗

75元

303元

154元

532元

532元

6

陳輝陽

18元

22元

37元

77元

77元

7

陳詩卿

6元

15元

12元

33元

33元

8

陳穗卿

6元

15元

12元

33元

33元

9

陳說卿

6元

15元

12元

33元

33元

10

陳秀卿

6元

15元

12元

33元

33元

11

陳裔銍

25元

101元

51元

177元

119元

12

陳裔梃

25元

101元

51元

177元

0元

13

陳裔豪

25元

101元

51元

177元

0元

14

陳俊良

26元

133元

68元

227元

227元

15

陳俊吉

9元

27元

14元

50元

50元

16

陳俊男

9元

27元

14元

50元

50元

17

陳南坤

9元

27元

14元

50元

50元

18

王子捷

0元

0元

0元

0元

0元

19

陳裔漢

52元

211元

108元

371元

371元

20

陳炳燈

52元

211元

108元

371元

21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0元

107元

0元

107元

107元

備註:

一、編號3聲請人陳宗敬經與前述㈠抵銷後,已毋庸賠償相對人陳炳燈訴訟費用。

二、編號18相對人王子捷毋庸賠償陳炳燈訴訟費用。  

三、編號11陳裔銍經以前述㈢對相對人陳炳燈抵銷58元後,應賠償相對人陳炳燈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19元(177元-58元=119元)。

四、編號13陳裔豪經以前述㈣對相對人陳炳燈抵銷371元,已毋庸賠償相對人陳炳燈訴訟費用。

五、編號12相對人陳裔梃經與後述㈥對相對人陳炳燈抵銷314元,已毋庸賠償相對人陳炳燈訴訟費用。  

六、其餘相對人應賠償相對人陳炳燈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應賠償陳炳燈之金額欄所載。

㈥相對人陳裔梃預納訴訟費用2,691元,各共有人應負擔之金額如下:

編號

共有人姓名

化成段119地號

(377元)

化成段121地號

(1,534元)

化成段122地號

(780元)

合計

應賠償陳裔梃之金額

1

陳遠等

20元

74元

42元

136元

136元

2

陳明和

20元

74元

42元

136元

136元

3

陳宗敬

22元

89元

46元

157元

0元

4

陳貴邦

22元

89元

46元

157元

157元

5

陳遠朗

63元

257元

130元

450元

450元

6

陳輝陽

16元

18元

32元

66元

66元

7

陳詩卿

5元

13元

10元

28元

28元

8

陳穗卿

5元

13元

10元

28元

28元

9

陳說卿

5元

13元

10元

28元

28元

10

陳秀卿

5元

13元

10元

28元

28元

11

陳裔銍

21元

85元

43元

149元

121元

12

陳裔梃

21元

85元

43元

149元

13

陳裔豪

21元

85元

43元

149元

0元

14

陳俊良

22元

112元

58元

192元

192元

15

陳俊吉

7元

22元

11元

40元

40元

16

陳俊男

7元

22元

11元

40元

40元

17

陳南坤

7元

22元

11元

40元

40元

18

王子捷

0元

0元

0元

0元

0元

19

陳裔漢

44元

179元

91元

314元

314元

20

陳炳燈

44元

179元

91元

314元

121元

21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0元

90元

0元

90元

90元

備註:

一、編號3聲請人陳宗敬經與前述㈠抵銷後,聲請人已毋庸賠償相對人陳裔梃訴訟費用。

二、編號18相對人王子捷毋庸賠償相對人陳裔梃訴訟費用。

三、編號11陳裔銍經以前述㈢對相對人陳裔梃抵銷28元後,應賠償相對人陳裔梃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21元(149元-28元=121元)。

四、編號13陳裔豪經以前述㈣對相對人陳裔梃抵銷177元,已毋庸賠償相對人陳裔梃訴訟費用。  

五、編號20相對人 陳柄燈 經以前述㈤對相對人陳裔梃抵銷177元,應賠償相對人陳裔梃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21元(314元-177元=137元)。

六、其餘相對人應賠償相對人陳裔梃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應賠償陳裔梃之金額欄所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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