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字第11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15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8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減得之徒刑,與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所處之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由甲○○因恐嚇取財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徒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嗣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經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規定視為減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11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刑事刑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何志通法官郭同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康孝慈中華民國97年7月2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恐嚇│恐嚇│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已執畢)│有期徒刑1年6月(已執│有期徒刑3年││││畢)││├───────────┼──────────┼──────────┼──────────┤│犯罪日期│90年9月21日起至90年9│91年2月21日起至91年3│91年8月12日起至91年│││月24日止│月27日止│11月19日止│├───────────┼──────────┼──────────┼──────────┤│偵查(自訴)機關│台中地檢90年度偵字第│南投地檢91年偵字第│臺中地檢91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17467號│1269、1589號│24502號│├─┬─────────┼──────────┼──────────┼──────────┤│最│法院│台中地院│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後├─────────┼──────────┼──────────┼──────────┤│事│案號│91年度易字第1252號│92年上易字第1634號│93年上訴字第1297號││實├─────────┼──────────┼──────────┼──────────┤│審│判決日期│91年10月15日│92年10月2日│93年10月13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定├─────────┼──────────┼──────────┼──────────┤│判│案號│91年度易字第1252號│92年上訴字第1634號│93年上訴字第1297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1年11月25日│92年10月2日│93年10月28日│├─┴─────────┼──────────┼──────────┼──────────┤│所犯法條│刑法第346條第1項│刑法第346條第1項│刑法第322條│├───────────┼──────────┼──────────┼──────────┤│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不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3年││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臺中地檢93年度執更字│臺中地檢93年度執更字│臺中地檢97年度執更字│││第2559號│第2559號│第95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