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91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9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915號聲請人 蔡鴻興 (即 蔡王惠英 之繼承人)訴訟代理人 劉黃守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9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6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1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柏彥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1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0NX0000000-011822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0ND0000000-0110003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0NX0000000-01532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0年8月16日
書記官蔡庭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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