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76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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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76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7693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債務人 柯政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45,79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柯政宏於民國111年04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530,000元
,約定自民國111年04月25日起至民國118年04月2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7月11日止累計445,793元正未給付,其中430,771元為本金;14,230元為利息;792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8月9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07693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430771元柯政宏自民國113年7月12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72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