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5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517號上訴人 詹曉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淑鈴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73,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2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8月25日
書記官譚鈺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