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3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3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336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義細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100年度聲沒字第87號、100年度戒毒偵字第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貳點貳捌公克)及其包裝袋壹只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聲請人以100年度戒毒偵字第51號為不起訴處分,其被扣案之海洛因淨重2.29公克(驗餘淨重2.28公克)為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而查獲之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此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物為海洛因,此經聲請人送請法務部調查局鑑驗後確認無訛,有該局出具之鑑定書1紙附偵查卷可參,是該扣案物為一級毒品,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持有、寄藏或陳列,係屬違禁物,而盛裝海洛因之包裝袋袋壁殘留有海洛因,與之無法析離,應視同海洛因,則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2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葛永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7月25日
書記官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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