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6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6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637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現羈押在臺灣南投看守所)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三十日具狀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以下簡稱為「被告」),遭羈押期間,家中經濟頓失,父親中風行動不便需要人照料,母親年老體衰,無法照料父親,另被告尚有一稚子需人照顧,被告家中一切經濟來源均係被告一人挑起,況被告所犯僅單純之施用毒品案件,非重大刑案,為此請求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七年度毒偵字第五六號;本院繫屬案號: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一七七號),本院前經訊問被告後依其自白、卷證資料,認其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嫌疑重大,並經通緝到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以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應予羈押,裁定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四日起羈押在案。被告固以上情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本院審酌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傳拘不到,經發布通緝後始行到案,顯有逃亡事實,且被告上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尚未審結,若未予繼續羈押,顯難保全後續之審判;另被告所述前揭家庭因素、狀況請求具保停止羈押,即便屬實,然係被告個人家庭因素,尚難成理,且俱非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四條所列不得駁回之各款原因。綜上,本院審酌前開情節,設若非予羈押,則審判之進行將有窒礙之虞,是被告仍有執行羈押必要。從而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尚難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9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黃怡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7月9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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