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花交簡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花交簡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花交簡附民字第1號
第2號原告 林金鴻
徐春子 被告 朱銘鏞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0年度花交簡字第11號),經原告附帶提起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本件被告朱銘鏞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林金鴻、徐春子附帶提起民事訴訟,本院認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之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2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許芳瑜
法官邱韻如法官粘柏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25日
書記官鄭慧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