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壢簡字第859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何凱翔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37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何凱翔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陸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萬元。
扣案含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之大麻捲煙4支,均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何凱翔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㈡、爰審酌被告無視政府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漠視毒品對社會秩序產生之危害、對自身健康可能形成之戕害,竟未經許可無故持有第二級毒品,對於社會潛在危害非輕,所為實有不該,應予非難;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情節、手段、所生危害情形,暨其素行、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被告前無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審酌被告犯後終知坦承犯行,堪認被告經此偵、審及科刑,信能知所警惕,當無再犯之虞,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如主文所示,以啟自新。然為使被告可從本案中深切記取教訓,爰依同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規定,命被告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1萬元。又被告倘未遵循前開應行負擔事項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檢察官得向本院聲請撤銷上開緩刑之宣告,併予敘明。
三、扣案之大麻捲菸4支,經送驗均含有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扣押物品清單、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1月5日毒物證物檢驗報告附卷可參(見偵3770卷第25-27頁)屬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白惠淑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張羿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王宣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3770號
被 告 何凱翔 男 2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巷00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
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何凱翔(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部分,業經本署以113年度毒偵字第558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明知大麻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竟於民國111年不詳時間,在新北市樹林、板橋一帶,以新臺幣2,000元之代價,向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購入含有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之大麻捲菸4支(驗前總實秤毛重2.46公克)而持有之。嗣於113年9月29日晚間8時40分許,為警在桃園市○○區○○○街00號前查獲,並扣得上開毒品,嗣採集何凱翔尿液送驗後,大麻類呈陰性反應,另將上揭毒品送驗後,檢出四氫大麻酚成分,始悉上情。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報告及本署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何凱翔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蝦或照片各1份附卷可稽,並有上開大麻捲菸4支扣案可佐。又扣案之大麻捲菸4支,經檢驗後,確含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此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1份在卷可憑。另採集被告之尿液送驗,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陰性、鴉片類陰性、MADA類陰性、大麻類陰性乙節,此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隊)真實姓名與尿液、毒品編號對照表各1份在卷可憑,是扣案之大麻捲菸4支,非被告用剩之第二級毒品大麻,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扣案之上開大麻捲菸4支,除鑑驗用罄外,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檢 察 官 白惠淑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陳建寧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