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苗簡字第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苗簡字第381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莊世暐 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佳彬 等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記載完整當事人、訴之聲明之起訴狀,並依被告人數補提繕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第119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補正被繼承人 賴武男 之繼承人戶籍資料後,並未補正記載完整當事人、訴之聲明之起訴狀及繕本,爰依上開規定及說明,裁定如主文,逾期未補正,本院即得駁回本件訴訟。
中華民國108年7月4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戴嘉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4日
書記官廖仲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