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秩字第198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5年度板秩字第198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
被移送人   魏江安
上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5
年11月11日新北警永刑字第1053340376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魏江安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處罰鍰新台幣貳仟柒
佰元。
開山刀壹把沒入。
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被移送人魏江安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⑴時間:民國105年11月7日23時30分許。
⑵地點: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前。
⑶行為: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證人 楊家楨葉敏杰 等人於警訊中之陳述。
(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扣押筆錄1件。
(四)有開山刀各1把扣案可證。
三、扣案之開山刀1把,係供違反本法行為所用之物,且為被移
送人多年前自朋友處取得,業據被移送人供明在卷,爰依社
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前段沒入之。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1款、第87
條第3款、第2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解惟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4日
書記官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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