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79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79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易字第790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家皓選任辯護人熊家興律師
李國禎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5731號),嗣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與公訴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蕭家皓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第二級毒品MDA共壹佰顆及包裝袋拾個,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蕭家皓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又依同法第273之2之規定,本件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
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5至6行原記載「持有第2級毒品搖頭丸10包(共計100顆、毛重31.23公克、純質淨重5.733公克)」更正為「持有如附表所示第二級毒品搖頭丸10包共計100顆(含包裝袋10個,檢驗前純質淨重
5.733公克)」;證據欄補充「蕭家皓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三、核被告蕭家皓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又被告於遭警盤查時,乃於有偵查犯罪權限之機關及公務員發覺其犯罪前,自行取出身上所持有第二級毒品,並於警詢時自承上述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罪事實,有被告之警詢筆錄在卷可稽(見警卷第7頁),是被告此舉當認合於自首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爰審酌被告前無任何刑事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參,素行尚佳。然被告無視法令禁制,無故持有第二級毒品MDA(俗稱搖頭丸),其持有毒品之數量非少,一旦流向他人持有、施用,可能助長施用毒品行為更形氾濫,並對社會秩序造成危害,暨其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係屬查獲之毒品而為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上揭第二級毒品之包裝袋因直接包覆該毒品,其上顯留有該毒品之殘渣,衡情自難與之析離,當應整體視之為毒品,均併予宣告沒收。另鑑驗耗用之鑑驗耗用之第二級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之。至辯護人雖為被告請求為緩刑之宣告,惟衡酌其持有第二級之毒品數量非少,非無可能造成毒品之擴散,所生危害非低,本院認並無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之情形,爰不予宣告緩刑,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婉寧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2年8月2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曾子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鈺翰中華民國102年8月22日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應沒收銷燬之毒品┌──┬────────┬────────┬──────┐│編號│扣押物品│檢驗報告│沒收依據│├──┼────────┼────────┼──────┤│一│第二級毒品MDA拾│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毒品危害防制│││顆(純度約18.6﹪│民國102年5月29│條例第18條第│││,檢驗前總純質淨│日高市凱醫驗字第│1項前段│││重約0.543公克;│23785號濫用藥物││││檢驗前淨重2.918│成品檢驗鑑定書││││公克,檢驗後淨重│││││2.627公克)│││├──┼────────┼────────┼──────┤│二│第二級毒品MDA拾│同上│同上│││顆(純度約16.7﹪│││││,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495公克;│││││檢驗前淨重2.965│││││公克,檢驗後淨重│││││2.668公克)│││├──┼────────┼────────┼──────┤│三│第二級毒品MDA拾│同上│同上│││顆(純度約22.1﹪│││││,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665公克;│││││檢驗前淨重3.010│││││公克,檢驗後淨重│││││2.708公克)│││├──┼────────┼────────┼──────┤│四│第二級毒品MDA拾│同上│同上│││顆(純度約21.7﹪│││││,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642公克;│││││檢驗前淨重2.959│││││公克,檢驗後淨重│││││2.656公克)│││├──┼────────┼────────┼──────┤│五│第二級毒品MDA拾│同上│同上│││顆(純度約18.5﹪│││││,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551公克;│││││檢驗前淨重2.979│││││公克,檢驗後淨重│││││2.678公克)│││├──┼────────┼────────┼──────┤│六│第二級毒品MDA拾│同上│同上│││顆(純度約19.6﹪│││││,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586公克;│││││檢驗前淨重2.991│││││公克,檢驗後淨重│││││2.706公克)│││├──┼────────┼────────┼──────┤│七│第二級毒品MDA拾│同上│同上│││顆(純度約17.9﹪│││││,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532公克;│││││檢驗前淨重2.972│││││公克,檢驗後淨重│││││2.678公克)│││├──┼────────┼────────┼──────┤│八│第二級毒品MDA拾│同上│同上│││顆(純度約20.9﹪│││││,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614公克;│││││檢驗前淨重2.939│││││公克,檢驗後淨重│││││2.654公克)│││├──┼────────┼────────┼──────┤│九│第二級毒品MDA拾│同上│同上│││顆(純度約18.1﹪│││││,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540公克;│││││檢驗前淨重2.982│││││公克,檢驗後淨重│││││2.683公克)│││├──┼────────┼────────┼──────┤│十│第二級毒品MDA拾│同上│同上│││顆(純度約18.91│││││﹪,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565公克│││││;檢驗前淨重2.99│││││1公克,檢驗後淨│││││重2.697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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