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41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1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410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理人 楊瓔鈺 相對人即債務人高志石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魯洪誠
許麗梅 楊恩祈 華志忠 楊明道 相對人即債務人許麗梅
楊明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佰貳拾陸萬玖仟壹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一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3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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