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42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2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4204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理人 葉紹明 債務人 林佩蓁林宜蓁林易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捌萬玖仟零壹拾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陸仟壹佰壹拾伍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伍萬捌仟陸佰伍拾參元,及如附表三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表一┌─┬─────────┬─────────────────┬─────────────────────────┐│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1│289,010元│95年3月29日起至│20%│無│無││││104年8月31日止││││││├──────────┼──────┤│││││104年9月1日起至│15%││││││清償日止││││└─┴─────────┴──────────┴──────┴──────────┴──────────────┘表二┌─┬─────────┬─────────────────┬─────────────────────────┐│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1│76,115元│95年2月24日起至│18.25%│無│無││││104年8月31日止││││││├──────────┼──────┤│││││104年9月1日起至│15%││││││清償日止││││└─┴─────────┴──────────┴──────┴──────────┴──────────────┘表三┌─┬─────────┬─────────────────┬─────────────────────────┐│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1│258,653元│95年4月28日起至│18.5%│95年4月28日起至│按上開利率20%計算。││││清償日止││清償日止│││││││││└─┴─────────┴──────────┴──────┴──────────┴──────────────┘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