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25號
聲請人 陳淑貞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本票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公示催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第4項第10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此為必備之程式。
二、查聲請人以其持有之票號為WG00000000號本票一紙遺失為由而聲請公示催告。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4年1月24日通知聲請人於送達後翌日起7日內補繳,該通知並已於同年2月3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繳納。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