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催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25號

聲請人 陳淑貞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本票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公示催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第4項第10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此為必備之程式。

二、查聲請人以其持有之票號為WG00000000號本票一紙遺失為由而聲請公示催告。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4年1月24日通知聲請人於送達後翌日起7日內補繳,該通知並已於同年2月3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繳納。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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