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裁定 109年度雄秩字第145號
移送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
被移送人 角色美容會館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
109年5月13日以高市警三一分偵字第10971409600號移送書移
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之負責人,因執行業務而犯刑法妨害風化罪,經判
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處甲○○○○○勒令歇業。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甲○○○○○(獨資商業)之負責人 蔡偉樑 因執行
業務而犯圖利容留猥褻罪,經本院以民國108年度簡字第
4020號刑事簡易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
元確定。
二、前揭事實,業經本院108年度簡字第4020號刑事簡易判決認
定明確,並有商業登記基本資料表附卷可稽,且無以不處勒
令歇業為適當之情事,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18條之1第1
項之規定,處被移送人勒令歇業。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18條之1第1項等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王耀霆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書記官鄭永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