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家催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司家催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家催字第78號聲請人 林瑞珠 律師被繼承人 湯素月 (亡)
生前最後住所:臺北市○○區○○街000巷00號三樓之1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本文規定,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有關對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及債權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同法第127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是法院於受理繼承公示催告事件而認無管轄權時,即得依聲請或依職權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
二、經查,被繼承人湯素月於民國109年12月1日死亡,惟其繼承開始時之戶籍地為臺北市內湖區,有本院依職權調閱之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憑,是依上開規定,本院並無管轄權,而應由被繼承人住所地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於法未合,爰依上開規定移轉管轄法院,並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王雯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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