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14號原告 莊希澤 被告 莊忠信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忠信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70元(計算式:澎湖縣○○鄉○○○段○○○○號土地公告現值2,500元/㎡×被告占用面積66.62㎡=166,5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
二、兩造之最新戶籍謄本(須含記事欄)。
三、澎湖縣○○鄉○○○段○○○號建物最新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全體所有權人姓名及身份證字號)。
中華民國110年12月6日
民事庭法官王偉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6日
書記官莊心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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