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9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9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918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代理人 陳裕昌 上列聲請人與 簡正強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陳明 適用本件(民國94年1月14日簽訂之信用借款契約書)之房貸利率指數為何(利息起算日為民國95年1月19日),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7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