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緝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訴緝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緝字第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尹衍蓉上開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緝字第5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十三年六月二十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十二法庭行審理程序。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尹衍蓉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2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傅偉
法官黃媚鵑法官胡原碩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維辰中華民國113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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