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293號聲請人法寶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阿純 上列聲請人法寶實業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金合同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法寶實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狀尾未蓋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印章,請具狀補正之。
二、因本票未記載到期日,依票據法視為見票即付,並以提示日為利息起算日,惟聲請人未敍明提示日期無法確定利息起算日,請具狀補正之。
中華民國107年2月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