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62號聲請人 黃順德 相對人 梁喬雅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梁喬雅就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6年7月20日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第三人 李政錡 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相對人未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云云。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梁喬雅拍賣抵押物事件,因查抵押權所記載之債務人為相對人梁喬雅本人,並非聲請人所提出本票之發票人李政錡,且抵押權所約定之債權清償日期為不定期限,即應由債權人請求清償時未獲清償始能認為已屆清償期,經本院於105年3月4日以裁定命聲請人於10日內補正已請求相對人清償債務之證明文件,聲請人已於105年
3月10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非訟事件施行細則第1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4月1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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