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111年度旗簡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旗簡字第132號

上訴人即

被告 羅達光

被上訴人即

原告 童淑玫

訴訟代理人 賴俊佑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1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26,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6日

旗山簡易庭法官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6日

書記官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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