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54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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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54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542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相對人即債務人 周翊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壹仟貳佰參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附表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2395元周翊豐0000000000000000自民國110年03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3.290%002新臺幣45907元周翊豐0000000000000000自民國110年03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3.790%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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