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71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71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7102號債權人新竹縣新埔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林傑雙 債務人 劉興隆 債務人 曾愛文
一、㈠債務人劉興隆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壹萬伍仟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㈡債務人曾愛文、劉興隆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貳拾参萬肆仟玖佰陸拾元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9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9月8日
書記官龔紀亞┌─────────────────────────────────────┐│附表:一│├─┬────────┬──────────┬───┬───────────┤│編│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民國年月│年利率│違約金││號│(新台幣)│日)至清償日止│(%)││││││││├─┼────────┼──────────┼───┼───────────┤│1│215,000元│自105年7月5日起至清│3.5│自民國105年8月5日起至││││償日止,逾期6個月內││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內││││按年息3.0206%計算,││按年息3.0206%計算,逾││││逾期6個月以上按年息││期6個月以上按年息3.295││││3.2952%計算。││2%計算。│└─┴────────┴──────────┴───┴───────────┘┌────────────────────────────────────┐│附表:二│├─┬────────┬─────────┬───┬───────────┤│編│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違約金││號│(新台幣)│(民國年月日)│(%)│││││至清償日止│││├─┼────────┼─────────┼───┼───────────┤│1│1,234,960元│105.4.6│3.5│自民國105年5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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