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繼字第150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繼字第15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司繼字第1500號聲明人 羅阡綺
羅健輔 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鄭沁涓
羅文魁 聲明人 簡呈錡 法定代理人 鄭維宜
簡敏男 相對人即被繼承人 鄭文雄 (亡)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明意旨略以:聲明人等為被繼承人鄭文雄之合法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01年8月15日死亡,聲明人等自願拋棄繼承權,爰依法檢呈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書、聲明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印鑑證明、繼承權拋棄通知書收據等文件,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權,請准予備查等語。
二、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姐妹。㈣、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74條第1項、第2項、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76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是同法第1138條所定親等最近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繼承人未全部拋棄繼承權時,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權尚未發生,即無拋棄繼承可言。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鄭文雄於民國101年8月15日死亡時,除配偶 鄭陳阿彩 外,其第一順序之繼承人部分包括子女 鄭禹禾 、鄭沁涓、 鄭珮鈺 、鄭維宜、 鄭希辰鄭棻云 ,及孫子女羅阡綺、羅健輔、簡呈錡等人乙節,有聲明人提供之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書、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在卷可按;而聲明人羅阡綺、羅健輔、簡呈錡等3人雖與被繼承人之子女於本件中同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惟查被繼承人之子女鄭禹禾並無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之表示,此有本院索引卡查詢資料附卷可憑,是本件被繼承人之第一順序之繼承人親等近者並未全部拋棄繼承,聲明人雖亦為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但屬於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依上開說明,即不得繼承,自亦無拋棄繼承可言,從而,聲明人等3人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此外,本件關於鄭沁涓、鄭珮鈺、鄭維宜、鄭希辰、鄭棻云之聲明拋棄繼承部分,經本院另以函文准予備查在案,併予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蔡育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