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再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再字第2號

再審原告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再審被告 陳連金陳有財陳連英 繼承人

謝陳瑞柳 即陳有財、陳連英繼承人

陳聰德 即陳有財、陳連英繼承人

陳清圳 即陳有財、陳連英繼承人

陳瑞春 即陳有財、陳連英繼承人

陳詹惠貞 即陳有財、陳連英繼承人

陳玲 即陳有財、陳連英繼承人

陳筠 即陳有財、陳連英繼承人

陳玉梅 即陳有財、陳連英繼承人

許育誠許其振 繼承人

許育嘉 即許其振繼承人

許馨分 即許其振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又再審之訴形式上雖為訴之一種,實質上為前訴訟之再開或續行,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仍應以前訴訟程序所核定者為準(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395號裁定意旨參照)。經查,再審原告係對於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496號民事確定判決(下稱原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並聲明:「原確定判決第1項廢棄,被告許育誠、許育嘉、許馨分應就如附表次序1所示之抵押權登記,於辦理繼承登記後予以塗銷。」,經本院查詢再審原告112年6月1日起訴請求原審判決當時,即112年6月臺中市糧價情形調查表所示於112年6月1日白米躉售價格稉穗(蓬萊)每百公斤新臺幣(下同)3,612元為據,換算次序1之擔保債權總金額:蓬萊谷5萬台斤,為1,083,600元。是依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83,60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4,2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奕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8月29日

書記官簡芳敏

附表:

次序1

登記次序:001-000

權利種類:抵押權

收件日期:民國059年

字號:甲地字第003343號

登記日期:民國059年08月29日

登記原因:設定

權利人:許其振

統一編號:Z000000000

住址:臺中縣○○鎮○○里0鄰○○路00號

債權額比例:全部***1分之1

擔保債權總金額: 蓬萊谷伍萬 台斤正

存續期間:壹年

清償日期:民國060年08月09日

利息(率):依照契約約定

遲延利息(率):依照契約約定

違約金:依照契約約定

權利標的:所有權

設定權利範圍:16215分之4685

證書字號:059字第001476號

共同擔保地號:新龜売段0000-0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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