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再字第2號
再審原告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謝陳瑞柳 即陳有財、陳連英繼承人
陳聰德 即陳有財、陳連英繼承人
陳清圳 即陳有財、陳連英繼承人
陳瑞春 即陳有財、陳連英繼承人
陳詹惠貞 即陳有財、陳連英繼承人
陳玲 即陳有財、陳連英繼承人
陳筠 即陳有財、陳連英繼承人
陳玉梅 即陳有財、陳連英繼承人
許育嘉 即許其振繼承人
許馨分 即許其振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又再審之訴形式上雖為訴之一種,實質上為前訴訟之再開或續行,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仍應以前訴訟程序所核定者為準(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395號裁定意旨參照)。經查,再審原告係對於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496號民事確定判決(下稱原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並聲明:「原確定判決第1項廢棄,被告許育誠、許育嘉、許馨分應就如附表次序1所示之抵押權登記,於辦理繼承登記後予以塗銷。」,經本院查詢再審原告112年6月1日起訴請求原審判決當時,即112年6月臺中市糧價情形調查表所示於112年6月1日白米躉售價格稉穗(蓬萊)每百公斤新臺幣(下同)3,612元為據,換算次序1之擔保債權總金額:蓬萊谷5萬台斤,為1,083,600元。是依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83,60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4,2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奕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8月29日
書記官簡芳敏
附表:
次序1
登記次序:001-000
權利種類:抵押權
收件日期:民國059年
字號:甲地字第003343號
登記日期:民國059年08月29日
登記原因:設定
權利人:許其振
統一編號:Z000000000
住址:臺中縣○○鎮○○里0鄰○○路00號
債權額比例:全部***1分之1
擔保債權總金額: 蓬萊谷伍萬 台斤正
存續期間:壹年
清償日期:民國060年08月09日
利息(率):依照契約約定
遲延利息(率):依照契約約定
違約金:依照契約約定
權利標的:所有權
設定權利範圍:16215分之4685
證書字號:059字第001476號
共同擔保地號:新龜売段0000-0000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