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4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46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被上訴人即原告乙○○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6年度訴字第467號返還定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兆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月15日
書記官李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