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84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84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8442號債權人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代理人 李軼倫 債務人 曾沛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捌萬伍仟叁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三.四七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算每日三.三元之延遲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3月19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