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6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6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685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徐美玉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釋明文件-債務人徐美玉其信用卡申請書影本乙份,俾供本院審核。
二、請提出債務人徐美玉(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6年3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瑞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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