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58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重訴字第580號原告張蜜訴訟代理人 張桓郡 被告 張珈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壹拾貳萬陸仟零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0年11、12月間,加入綽號「 阿光 」之人所屬詐欺集團共同行騙。嗣該集團成員佯稱有人冒用伊名義向銀行申辦貸款,須提供提款卡、密碼及金飾以供檢察官監管云云,致伊陷於錯誤,依指示於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許,在其雲林縣斗六市住處附近,將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郵局帳戶)之提款卡、密碼,及金戒子14個、金項鍊4條、金帽花2副、金領帶夾3支、金元寶5個、金條3條(價值共計1,686,054元,下稱系爭金飾),提供予詐欺集團成員,嗣該集團成員將郵局帳戶提款卡交予被告,被告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地點,自郵局帳戶提領如附表所示金額共計1,440,000元。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求為命被告賠償3,126,054元(計算式:1,686,054+1,440,000=3,126,054),及加計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法定遲延利息之判決等語。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數加害人有意思聯絡,於共同侵害權利之目的範圍內,各自分擔實行行為一部,而互相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共同侵權之目的,即足構成共同侵權行為,各加害人應對於被害人負連帶賠償責任。㈡原告主張被告加入詐騙集團,嗣該集團成員佯稱須提供提款
卡、密碼及金飾以供檢察官監管云云,致伊陷於錯誤,依指示提供郵局帳戶提款卡、密碼、系爭金飾予該該集團成員,再由被告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地點,自郵局帳戶提領如附表所示金額等節,為被告於刑案承認(見本院重訴字卷第13頁),並有金飾保單可參(見本院重訴字卷第97至115頁)。
而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無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主張上開事實為真正。準此,被告與詐騙集團其他成員基於共同意思聯絡,並實施整體詐騙計畫之一部,致原告受有3,126,054元之損害,乃共同故意不法侵害原告之權利,依上說明,被告應與其他成員對原告負連帶賠償責任。從而,原告請求被告如數賠償損害,即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126,054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9月26日(見本院審附民字卷第5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3年7月2日
書記官陳今巾附表:
編號時間(民國)地點金額(新臺幣)1111年5月17日上午9時17分至19分許桃園市○鎮區○○路0段000號平鎮郵局各提領6萬元、6萬元、3萬元,共15萬元2111年5月18日上午11時49分至50分許各提領6萬元、6萬元、2萬元,共14萬元3111年5月27日上午9時52分至53分許各提領6萬元、6萬元、3萬元,共15萬元4111年5月28日上午10時52分至53分許各提領6萬元、6萬元、2萬元,共14萬元5111年5月29日上午10時55分至57分許各提領6萬元、6萬元、2萬元,共14萬元6111年5月20日上午11時20分至23分許桃園市○○區○○路000號楊梅高榮鎮郵局各提領6萬元、6萬元、3萬元,共15萬元7111年5月21日上午10時2分至4分許桃園市○○區○○街00號中壢內壢郵局各提領6萬元、6萬元、2萬元,共14萬元8111年5月24日上午9時1分至3分許桃園市○○區○○路0段00號中壢華勛郵局各提領6萬元、6萬元、2萬元,共14萬元9111年6月4日中午12時21分至24分許桃園市○○區○○街00號中壢仁美郵局各提領6萬元、6萬元、2萬元,共14萬元10111年6月7日上午10時54分至57分許桃園市○○區○○○路0段00號中壢普仁郵局各提領6萬元、6萬元、3萬元,共1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