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95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9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印鑑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958號原告馥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盛傑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代表人 陳光憲 被告 翁國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印鑑章事件,查本件訴之聲明係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公司之大小章,其訴訟標的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財產權訴訟。然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性質上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新臺幣(下同)165萬元計算,須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莊惠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6日
書記官蘇莞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