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9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9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96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6年度執聲沒字第4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乙○○因被告 呂諸峰 犯詐欺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本院94年刑保字第178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呂諸峰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經該署檢察官依法拘提無著,致無法執行被告之刑罰;且具保人乙○○經通知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列印資料2紙、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報告書、通知各2份、本院94年刑保字第178號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1份、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影本5份等件附卷可稽,且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有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及台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乙紙附卷足憑,被告已然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22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侯志融此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玉如中華民國96年6月22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