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78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781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豐賓 相對人即債務人 康智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貳仟貳佰柒拾伍元(已含第一期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萬壹仟玖佰柒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收新臺幣參佰元之延遲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6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