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6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6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604號原告A女兼法定代理人A女之父前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隆源 律師被告 鄧秋凡
鄧伊津 鄧伊淨 鄧伊茜 陳教 陳秀明 陳慶鴻 陳璟鋒 陳嫻芳 前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梅桂 被告 張秋香
陳璽州 陳信樺 陳源鴻 黎春嫦 陳涵琳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2月19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14中關於「新竹市○○段○○○○○號土地權利範圍40分之14」記載,應更正為「新竹市○○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40分之13」。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靜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7月22日
書記官許榮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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