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48號原告 陳幸枝 被告 王鏘銘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原告嗣於民國112年12月7日具狀向本院具狀撤回原訴之聲明第一項及第三項原被告 陳怡文 之部分。爰重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為5,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雅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書記官胡旭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