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債救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消債救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救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救字第17號聲請人 吳金華 代理人 黃慧敏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聲請暫免繳納聲請清算之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暫免繳納聲請清算之費用。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而無資力支出聲請費、進行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者,得聲請法院以裁定准予暫免繳納;前項無資力支出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定有明文,為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救助一節之特別規定,依消債條例第15條規定之意旨亦當在準用民事訴訟法規定之範圍內。
二、本件聲請意旨:聲請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101年度消債清字第58號)業據法院受理在案,原應繳納相關費用,惟聲請人名下無任何財產、背負卡債,又年紀漸增而難以謀職,無力繳納清算之聲請費與郵務費用等,業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板橋分會申請法律扶助並經准予扶助在案,為此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條及法律扶法第62條之規定,聲請准予暫免繳納清算之有關費用等語,提出債務清理案件准予扶助審查表,暨附於本院101年度消債清字第58號清算事件卷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信用報告書、低收入戶證明書、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所得資料清單等件以為釋明,其聲請暫免繳納聲請清算費用,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景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書記官陳慧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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