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5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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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5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514號上訴人即被告 鄭文彬 視同上訴人 鄭朝鴻 被上訴人即原告 鄭貴陽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7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第二審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1,134,158元(743.71㎡×1/4×6,100元/㎡=1,134,
157.75,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8,42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14日
民二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14日
書記官許錦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