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62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六二七號
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乙○○送達代收人丙○○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二八三八號公示催告,就上揭證券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周玫芳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院書記官王朝枝~F0~T48┌──────────────────────────────────────────────────┐│附表:│├─┬───────────────┬──────────────┬────┬───┬────┬───┤│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倍利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八六─ND─0000000─││壹│壹仟│││││二│││││├─┼───────────────┼──────────────┼────┼───┼────┼───┤│2│倍利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八六─ND─0000000─││壹│壹仟│││││四│││││├─┼───────────────┼──────────────┼────┼───┼────┼───┤│3│倍利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八六─ND─0000000─││壹│壹仟│││││一│││││├─┼───────────────┼──────────────┼────┼───┼────┼───┤│4│倍利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八六─ND─0000000─││壹│壹仟│││││0│││││├─┼───────────────┼──────────────┼────┼───┼────┼───┤│5│倍利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八六─ND─0000000─││壹│壹仟│││││九│││││├─┼───────────────┼──────────────┼────┼───┼────┼───┤│6│倍利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八六─ND─0000000─││壹│壹仟│││││六│││││├─┼───────────────┼──────────────┼────┼───┼────┼───┤│7│倍利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八六─ND─0000000─││壹│壹仟│││││三│││││├─┼───────────────┼──────────────┼────┼───┼────┼───┤│8│倍利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八八─NX─0000000─││壹│貳佰玖拾│││││0│││││├─┼───────────────┼──────────────┼────┼───┼────┼───┤│9│倍利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八六─ND─0000000─││壹│壹仟│││││0│││││├─┼───────────────┼──────────────┼────┼───┼────┼───┤│0│倍利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八六─ND─0000000─││壹│壹仟│││1││八│││││├─┼───────────────┼──────────────┼────┼───┼────┼───┤│1│倍利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八八─ND─0000000─││壹│壹仟│││1││0│││││├─┼───────────────┼──────────────┼────┼───┼────┼───┤│2│倍利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八九─NX─0000000─││壹│叁佰伍拾│││1││七│││壹││├─┼───────────────┼──────────────┼────┼───┼────┼───┤│3│倍利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八六─ND─0000000─││壹│壹仟│││1││二│││││├─┼───────────────┼──────────────┼────┼───┼────┼───┤│4│倍利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八六─ND─0000000─││壹│壹仟│││1││0│││││├─┼───────────────┼──────────────┼────┼───┼────┼───┤│5│倍利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八八─ND─0000000─││壹│壹仟│││1││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