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6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6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六О四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年執聲字第五三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併科罰金三萬元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二日以法九○矯字第四八○六六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九十年八月十三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十二日,而刑期終了日期為民國九十年八月一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九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林婷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子祝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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