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勞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勞訴字第10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朱峻賢 律師
簡榮宗 律師被告統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林慶苗 律師
林炎平 律師複代理人 葉日青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9月4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第27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7月2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勞工法庭
法官黃書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7月21日
書記官趙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