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7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743號原告 廖克仁 被告 廖嘉裕 訴訟代理人 廖振甫 被告 廖嘉苗
廖特青 廖炳溶 廖文富 廖奕全 廖崑益 廖林茂英 廖清佩 廖清梅 廖清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6萬4984元【計算式:955.14平方公尺×10萬元/平方公尺×17/750=216萬49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24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8月29日
書記官吳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