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簡字第278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2782號
原   告 潤泰淡江生活大師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蔡勝宗
訴訟代理人  陳旻秀
被   告  張淑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3月1日上午10點28分
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補正說明下列事項,特此裁
定:
⑴原告應提出所請求管理費為使用坪數143.44坪之計算依據。
⑵新北市○○區○○街○○號建物於104年8月至106年9月間之
建物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
⑶並按被告張淑華於104年8月至106年9月間,就新北市○○
區○○街○○號之所有權應有部分(目前登記為被告張淑華權利
範圍10分之9, 劉世傑 權利範圍10分之1),重新計算被告張
淑華尚欠之管理費明細表。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書記官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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