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5年台抗字第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5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扣押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三七一號
再抗告人 黃美玉 右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聯發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四月二十二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八十五年度抗字第一○○一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訴訟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由本件原法院以:按訴訟能力之有無為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民事訴訟法關於訴訟能力之規定於假扣押事件亦應適用。本件再抗告人聲請假扣押,其聲請狀業已載明其因車禍腦部受傷而成植物人,有診斷書在卷可證,是再抗告人是否有獨立之訴訟能力,顯有可疑。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未予調查,竟准其假扣押之聲請,尚有未當,乃將該准予假扣押之裁定廢棄,發回該法院另為適當之處理,經核於法並無違誤。再抗告意旨謂其於具狀聲請假扣押時,尚未臨不醒人事之狀態,故尚有行為能力云云,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七月五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曾桂香
法官劉延村法官徐璧湖法官劉福聲法官蘇茂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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