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上訴字第20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訴字第2061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羈押於台灣高雄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陳里己 律師
陳意青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柒年壹月拾陸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運輸第二級毒品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
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96年10月16日執行羈押,至97年1月15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經本院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1月16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炫德
法官簡志瑩法官陳志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月8日
書記官盧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