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聲字第4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40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1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杜兆軒 犯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理由
一、本案受刑人犯附表所示之罪,業經判決確定在案,有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本院為受刑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經核檢察官之聲請合法有據,爰審酌受刑人犯罪性格、罪質、侵害之法益及其他一切情狀,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作成本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國永
法官蔡川富法官翁世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歐貞妙中華民國110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