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補字第1550號
原 告 弘華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表示其已清償新台幣
(下同)230,000元等情,故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55,600元,應繳裁判費2,76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760元
。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2份。
(三)提出被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美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