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補字第155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補字第1550號
原   告 弘華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表示其已清償新台幣
(下同)230,000元等情,故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55,600元,應繳裁判費2,76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760元
   。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2份。
(三)提出被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美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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