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中補字第1094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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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與被告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台幣陸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清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部分,二造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
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及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