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司拍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司拍字第12號聲請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 吳振興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或證明本件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抵押權所載清償日期係「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而聲請人係以「本票」為債權證明文件,因所提出之本票未載到期日,為明本件債權是否已屆期清償,應具狀陳明聲請人是否已「現實提出票據」,向相對人請求付款?如已向相對人提示,其正確之提示日為何?)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汪俊賢